(之一)
《佃農理論》是我學生時的論文習作,大約一九六六年五月動工,一九六七年四月交卷。那時在加州長堤
大學任職,每星期要教十二課,又要在長堤藝術博物館開什 個人攝影展覽,所以真正下功夫的時間不到六個
月。六六年的秋天,我有三個月聽不知音,食不知味。
一九六七年九月到了芝加哥大學,見到那里的圖書館有很詳盡的關于中國農業的資料,就補加了一章。芝
加哥大學出版社把該書精裝面市時,已是一九六九年了。
《佃農理論》這本書有兩個特色。其一是歷久猶新:出版後三十年,該書及書內的文章每年還被引用大約
二十次﹔另一方面,好些學者朋友認為該書是今天大行其道的合約理論的「始作俑者」。其二,作為一本
「名著」,這本書的滯銷可能破了世界紀錄。
天下間怎會有這樣可憐的事?一九六九年芝大出版社印制了一千本﹔世界各地的大學圖書館自動買了五百
本﹔作者及其學生、朋友等買了大約三百本﹔二十五年後芝大出版社決定把版權交還給我時,竟然還有「貨
尾」三十多本送給我。可以這樣說吧,真正在市場出售的,四分之一個世紀不到二百本!
今天朋友們要求重印,而北京的商務印書館又花了三年時間搞中譯本,我就閑筆回顧,好叫後學的知道
《佃農理論》的一些往事。
一九五九年我進入洛杉磯加州大學,六一年學士,六二年碩士,六三年的春夏之交就考完了博士試。殊不
知這勢如破竹的進度,在博士試後卻碰到銅牆鐵壁:有整整三年的時間找不到自己滿意的論文題材。
兩年中我換了四個題材,到最後都放棄了。敗走麥城,要不是因為理論上的困難解決不了(如風險的高低
如何量度),就是資料不足(如林業的各種定價),或語言不通(如日本的明治維新),又或者是題材過于
龐大(如香港的租務管制)。這些強攻不下的題材,當時使我氣餒。于今回顧,這些失敗對我後來的學術生
涯大有好處。這不僅使我在四個題材上成為一個准專家,而更重要的是對搜集資料學滿了功夫。
一九六五年八月,心灰意冷之余,我放棄學術,公余之暇拿相機靜坐在一個園林中搞攝影。六個月後卷土
重來,在圖書館找到一些關于台灣農業的資料。那里一九四九年的土地改革,把地主與農民的分成,規定地
主不能超過農產品的百分之三十七點五。令經濟學者難以置信的,是在這政府硬性的約束下,農業產量急
升。我當時懷疑那是台灣政府的數字游戲,要宣傳一下國民黨的優越性。但多方調查的結果,是產量上升的
數字可信。政府管制,生產怎會上升的?
我想,要解釋這個怪現象,第一步是要做出一個分成沒有管制的租田理論,而分成租田就是佃農了。我沒
有參考有關的理論讀物,只兩天這理論就做了出來。我跟把分成的百分比管制加上去,在理論邏輯上生產竟
然上升。這結論不容易相信,但反復查核理論的每一步,找不到有任何錯漏的地方。
當時在長堤大學共享同一辦公室的是Eldon Dvorak。我請他坐下來,逐點逐步地向他解釋我的理論結構。
他聽得很用心,提出不少問題,我都答得清楚。幾個小時後,他突然說:你的理論會引起地震!
對我來說,該理論的「創立」順理成章,沒有什 新意。我只拿三個基本原則去推理。第一,我是艾智仁(
A. A. Alchian 1914──)的入室弟子,又熟讀高斯(R. H. Coase 1910──)的論著,當然明白產權對行為的
重要性。土地是地主的私產,勞力是農民的私產,所以要從私產的局限入手。第二,佃農分成是一種合約,
與任何合約一樣,其中的條件是由雙方議定的。第三,農民之間要競爭,地主之間也要競爭,所以佃農合約
中的條件(這包括分成的百分比),是在私產與競爭這兩種局限下決定的。我對這三個理論基礎很執,任何
稍有分歧的推論都不考慮。所以在佃農制度下,農民與地主的投資,農戶租用土地的大小與耕種勞力的多
少,及地主與農民分成的百分比,皆是由上述的三個理論基礎決定的。另一方面,這些被決定的項目,就是
佃農合約的條件了。
有了如上的佃農理論,我很容易知道地主在土地上的分成收入,與固定租金、雇用農民、自耕自種等不同
形式的收入大致相同。這是因為競爭的局限條件大致一樣。
但既然資源的運用與收入的分配大致相同,為什 會有不同的合約安排呢?這是個淺而又不能不問的問題,
後來觸發了今天大行其道的合約經濟研究。
佃農理論做得滿意後,我就加入台灣土地改革的約束地主分成的百分比,只幾分鐘就把問題弄清楚了。因
為這約束是在原有分成之下,農民的收入會高于他們另謀高就的收入,所以在競爭下他們必需增加勞力,使
地主在較低的分成率中因為生產增加而有點補償。這樣,農產品就上升了。
我反復思考,找不到錯處,就寫了十一頁紙,題為《佃農理論──引証于台灣的土地改革》,寄到加大作
為博士論文的大綱。第一頁預告了大綱內的六個結論。
一九六六年五月某日下午五時,加大為我的論文大綱開研討會,到會者大約四十人,其中十多位是教授。
教授們沒有在會前讀過早已拿到的大綱,因為他們一致認為第一頁的六個結論全盤錯了。
(之二)
當我聽到教授們說六點皆錯,就想:錯一兩點有可能,但說六點皆錯就顯得他們不明白。在會的人開始爭
論,但我只注意赫舒拉發(J. Hirshleifer1925──)及艾智仁。他倆是本世紀的價格理論大師,不可能不明白
我的理論。赫氏一言不發,想些什么,時而搖頭,時而點頭。艾氏木無表情,拿我的「大綱」翻閱。
爭論的諸君主要是為了一點後來我才知道是老生想談的:地主若收農戶固定租金,付租後的生產剩余全歸
農戶所有﹔但佃農分成,農戶的所有生產都要分可觀的一部分給地主,其生產意圖怎會不被削弱,所以佃農
生產是比不上固定租金的。我說農戶要競爭,說地主有選擇權,他們聽了等于沒聽,繼續爭吵下去。
兩個小時後,第一個站在我那邊的是H. Somers,很有點強辭奪理。他說:「沒有教過史提芬的不准發
言。我教過他,知道他不可能錯得那樣容易。」赫舒拉發跟說:「不要管第一頁的六個結論,我們要從第二
頁的分析開始。」
第二頁解釋的是第三頁的一個古怪圖表,天下間從來沒有出現過,好象是一條面包給人一片片地切開來
的。我解釋說:假如一個地主擁有一塊很大的農地,若以佃農方式將整塊地租給一個一家四口的小農戶,地
主的分成率會很高,因為小農戶以低分成率而得的收入,足以使他不另謀高就。地主于是把大地切開,租給
兩戶佃農,他的分成率會下降,但總收入卻會上升。
我跟代表地主再切下去,加上第三戶佃農,地主分成率再下降,而總收入再增加。我又再切,赫舒拉發大
聲問:「你要將那塊地分給無數的農戶嗎?」我答道:「不是的。農戶愈多,地主的分成率愈低。開始時地
主分成率下降會有較高的總收入,但到了某一點之後再切下去,地主的總收入就會下降了。只有一個農戶數
字使地主得到最高的總收入,而若其它情況不變的話,只有一個分成的百分比是與競爭沒有沖突的。」
會上一時鴉雀無聲。過了良久,赫舒拉發說:「我明白,我同意,但我還有其它不明白的地方。」轉到第
四頁,他們又吵起來了。晚上十時(研討了五個小時),艾智仁一看手表,站起來,走了。其它的人皆去,
余下來的只有E. Thompson。他是個奇才,會中反對得最激烈的是他。他繼續和我爭論,但我無心戀戰,他說
他的,我想我的。晚上十一時,我到加大鄰近的一家餐室吃點東西,忍不住挂個電話到赫舒拉發家中,說我
三年來認為可以交出去的論文大綱只有那十一頁,但那么多人反對,感到很失望。他響應道:「其它的人怎
樣想我不知道,但我就沒有見過自己的學生有這么精彩的論文。」
過了一夜,清早艾智仁給我電話,說我的理論與傳統的是兩回事。他要把我那十一頁大綱在課堂上跟學生
討論,結果怎樣再通知我。我當然高興,而艾老當時的研究班學生大都是我的同學,不少是好事之徒。每過
幾天,就有同學給我電話,說沒有誰找到我大綱內有任何錯處。
過了一個月,艾老給我電話,說我可以動筆了,准備要寫兩年。我問他一年夠不夠﹔他說不夠。論文八個
月後就寫完,艾老說是奇跡。他可不知道,要不是我當時全職教書,又搞什么攝影展覽,再快三個月應該沒
有問題。
理論這回事,要不是想不出來,就是靈機一觸,三幾天就可鳴金收兵。我當時的困難不是佃農理論的本
身,而是要怎樣去驗証這理論。驗証這回事,要快也快不來。要是理論的主要含義被事實推翻了,理論怎樣
精彩也無補于事。這是艾、赫二師當年對我的嚴格要求。
我當時收集了不少關于台灣農業的生產數據,很詳盡的,要怎樣處理,怎樣來驗証自己創立的佃農理論,
是不容易的工程。那時計算機正開始興盛,一般寫論文的學者,把數據大量地打上當時所用的紙咭上,一盒
一盒的,然後由計算機統計分析後,選出自己認為可用的放進論文內。但這樣做顯然是自欺欺人,與科學扯
不上關系,是令我鄙視的。
我當時想,自己為了好奇而在經濟學的價格理論上下了數年苦功,心領神會,究竟所學有沒有用場自己總
要知道。我又想,經濟是一門科學﹔科學不是求對,而是求不被推翻。自己的佃農理論在邏輯上找不到錯
處,那么依照科學的方法,驗証時我得設法把理論推翻,若推翻不了,理論就算是有用場。
一九六六年六月,我集中于以台灣土地改革的農業資料來推翻自己的佃農理論。苦思兩個星期,我寫下可
以推翻這理論的多個假說或含義。我想,這些含義那樣清楚,用不什么高級的統計了,而把數據譜入計算
機,所需時間多于用人手加加減減,乘乘除除──這樣算出來的推翻了理論就再找題材吧。
一九六六年的暑期,我和一位學生助手從早到晚加加減減、乘乘除除,用的是當時的機械計算器,震耳欲
聾。數以千計的數字,算出來的會否推翻理論的多個含義,要兩三個月後才知道。
當時長堤大學的同事Eldon Dvorak知道我預先把多個推斷寫了下來,包括在台灣土地改革的地主分成約束
下,不同種類的農產品會怎樣轉變,不同土地的收成會怎樣轉變,不同縣區又會怎樣不同,等等。他很替我
擔心,因為他知道我這個人在學術上很自信:對就對,錯就錯,懂說懂,不懂說不懂,從來不左閃右避的。
一九六六年十月初,所有數據的多個總結都算出來了,沒有一項不是三個月前推斷了的。成竹在胸,寫論
文是舉手之勞。
(之三)
好些年後我才知道,凡是思維有了輪廓、資料實力充足而大可動筆之際,是我平生最快樂的時刻。這好比
一個青年遇到一個自己喜歡而又愿意跟自己談戀愛的女人,在要談而還未談之際也。但學術畢竟與女人不
同:跟學術談戀愛是苦戀。也是好些年後我才知道,以學術而言,明知是苦戀也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嘗試
的。
一九六六年十月我第一次嘗試,事前可想不到,一旦正式下筆,思想的集中易發難收,晝夜不分,連自己
要授課的時間也往往忘記了。當時在長堤共用同一辦公室的Dvorak明白發生什么事,處處維護我。後來(大
約四個月後)我要在長堤藝術博物館開攝影個展,他替我從校方取得五百元資助,而又因為不夠錢,親自替
我造了數十個木鏡框。
論文第一章的初稿是六六年十一月完成的,隔行打字四十多頁,寄到加大的赫舒拉發及艾智仁。過了一個
星期找他們聽意見。赫師一見我就贊個不休,把修改了少許的文稿交還給我。再去見艾師,他交還給我的文
稿改得面目全非,用鉛筆寫得密密麻麻,沒有一句完整無改的。我一看,差不多哭了出來。
不高興地離開艾師,回到長堤家中,惘然若失,晚飯後坐在書桌前細讀艾師在文稿上的修改與質疑,越看
越心驚,越看越佩服,到全部消化了他的評語時,一看手表,已是隔日的上午十一時了。就這樣,一夜之間
我判若兩人。
此前我曾經在英語行文上下過數年苦功,懂得舞文弄墨,但艾師的評語使我恍然而悟,知道舞文弄墨是大
忌!模棱兩可的字一概不能用,術語一定要有所解,思維要連貫,文字要簡單,也要直寫。後來論文交卷時
的第一句──「這研究有兩部分」──那種手起刀落、開門見山的文體,反映艾師的教誨。希望後學的人知
道,簡單直寫說易頗易,說難甚難,但用起來其妙無窮也。
六六年十二月中旬寫好了第一章的第二稿──是後來出書的第二章及第四章的一部分──自覺大有改進。
(其實我每一稿都寫五、六次。)艾師讀後只簡單地說:「將來替你寫推荐信時我會說你懂得寫明朗的文
章。」我高興萬分,因為出自艾師之口是很高的評價。他一向認為絕大部分的文章都不堪一讀,而又屢次強
調思想要清晰,不容許任何拖泥帶水的表達。任何人都懂得說文章要清楚,但辦得到的卻不多見。我從艾師
學到的,是先要思想清晰,然後簡單直寫。
我見當時的第一章有獨立性,又得艾、赫二師認可,就急不及待地寄到兩個地方,希望發表。其一是高不
可攀的芝加哥大學出版社,說明只是論文開頭的一部分,其余的還未動筆。該出版社的經濟學編輯很快就回
信,說只要余下的有相近的水平,他們樂意立刻出版。只看一章,不用評審,而出版社又那樣大有名望,這
回應朋友們都說是奇哉怪也。
其二是寄到大名鼎鼎的《美國經濟學報》(American Economic Review)。過了兩個月,編輯的回信是評
審員認為文章不錯,但眾所周知,佃農分成的百分比是由風俗、習慣決定的,所以我要修改,以風俗習慣定
分成率為依歸。我想,要是我那樣改,整篇文章就廢了。我又想,那樣大名的學報,主編和評審員怎可以沒
有大學一年級的水平?那是我在學術生涯上唯一的文章不被立刻取錄的經驗,而又因為這經驗,我後來對
「名」學報與不知名學報一視同仁,漠不關心。可不是嗎?一篇有分量的文章,寫後埋在地下三尺,總會有
人發掘出來。
也是在六六年十二月,我在長堤奇怪地收到E. Domar寄來的邀請咭,要我在新年除夕到他家里聚會。他是
麻省理工學院的教授,在經濟發展學說上很有名,當時他在洛杉磯加州大學鄰近的蘭克公司造訪一年。
Domar的大名如雷貫耳,但他怎可以知道我這個人?依約赴會,見到的都是教授或蘭克公司的人,學生只有
我一個。獨自在廳上一角喝酒,會到中途,聽到Domar大聲說:「誰是史提芬,請站出來。」我回應後他帶
我到廚房去,說:「赫舒拉發把你論文的一章給了我,我讀後認為你不屬于長堤。要不要到麻省來碰碰運
氣?」
過了幾天收到Domar的信,說麻省理工沒有空缺,但他已把我那一章寄給芝加哥大學的D.
G. Johnson﹔他
又說芝大每年有一個博士後的獎金,是要到芝大一年的,促我申請。Johnson是當代的農業經濟大師,發表過
另一套佃農理論。我在論文中毫不客氣,說他的理論全盤錯了,所以不便申請。
到了一九六七年三月,過了申請的限期,赫舒拉發給我電話,要我立刻申請。
赫師的盛情難卻,我就寄出一封簡單的信。兩天後收到芝大經濟系主任Harberger的電報,說我獲該獎項,
要我到芝大一年。不用付稅,不用教書,沒有任何職責,年薪八千當時極為可觀(長堤「教餐死」的年薪,
繳稅後只得五千)。Harberger可不知道,只要芝大肯收容,一文不予我也會去的。
後來G. Tolley告訴我,Johnson看了我那一章之後,就不考慮其他的申請人,只等我的申請信。但在那一
章,我對Johnson的批評下筆甚重。胸襟如此,使我肅然起敬。三十三年過去了,這樣的胸襟我怎樣也學不
到!
(之四)
六十年代的博士後獎金與七十年代之後的很不一樣。六十年代找工作易,找不用工作的獎金難。芝大的那
項獎金,在我之前拿得的有阿羅(K. Arrow1921-)、蒙代爾(R. Mundell1932-)等人,是比較特別的了。問
題是,我的論文當時只寫了一小半,而該獎說明是「博士後」,怎 辦?
我硬頭皮挂個電話到芝大給Harberger,說論文離交卷之期尚遠,可否改遲一年。他回應道:「芝大所有教
職員都是先生或女士,從來沒有誰管你什 名銜的。」既然「博士」無足輕重,我就沒有理由延期。然而,論
文沒有完工總是不妥,于是立刻趕工,六個星期後就寫好了。
這段「趕工」包括論文最困難而自己又認為是最滿意的一部分──出書時的第八章。這章的內容是前文提
及過的、六六年暑期我和一位助手從早到晚加加減減的收獲,其中驗証理論的含意我早就想清楚了的。擱置
了近半年,其間天天想,動起筆來很痛快。
該驗証的困難是這樣的。在台灣土地改革下,地主的分成被規限為百分之三十七點五。依照我的佃農理
論,佃農勞力的邊際產量會下降,而土地的邊際產量會上升。這樣一來,佃農勞力的邊際產值會低于自耕勞
力的邊際產值,而佃農土地的邊際產值則會高于自耕土地的邊際產值──這二者違反了邊際產值相等的市場
規律。問題是,邊際產量只能在有控制的實驗中出現,在真實世界是看不到的。我找到的所有數據,是土地
的平均產量而不是邊際產量。
困難的重點明顯不過。我要以土地平均產量的轉變來証實邊際產量的轉變,而又要把勞力與土地的邊際產
量分開。我手頭上的詳盡資料,是多種農作物的土地平均產量及其轉變。要將這些看得到的平均轉變來証實
看不到的幾種邊際轉變,是前人沒有嘗試過的。
這章寫好後立刻寄給艾、赫二師,過幾天就到加大去問意見。首先見赫師,他當然知道我的來意,說﹔
「不要問我,剛才艾智仁到我這里來,把你驗証的那一章捧到天上去。你去見他吧。」我興高采烈地去找艾
師,他竟然說:「我怎知道你文內的數據資料不是你自己制造出來的?」
趕回長堤,過一天的清早又到加大找艾師,把搜獲的資料原版給他看。他竟然又說:「你怎知道這些資料
不是台灣政府刻意制造出來的?」我被逼再與台灣的有關機構聯絡。
當我把細說收集資料的方法的台灣回信給艾師看時,他站起來,望出窗外,說:「我們早知你是可造之
材,所以要嚴格一點。現在你知道學術研究是怎樣的一回事了。」
毫無疑問,驗証理論的第八章最有分量。當我在一九六八年給夏理.庄遜(HJohnson1923-1977)看時,他
讀到開頭說文內要以土地的平均產量轉變來証實勞力與土地的邊際產量轉變,就下評語:「這是不可能做到
的。」但到章末,他再下評語:「這章真偉大!」
然而,《佃農理論》發表歷三十年,雖然被引用不下五百次,但除了朋友外,從來沒有人提到那第八章。
這可能因為一般的學者對驗証的方法不感興趣,也可能是因為他們對地方性的現象,如台灣或中國的農業,
視若等閑,事不關己,己不勞心。當然,從科學研究的角度看,什 地區都同樣重要。
還有一點值得一提。那時以統計學發展出來的數量經濟學(Econometrics)開始大行其道。我當時是門外
漢,但有一位精于該道的同學(J. Pippenger)閱讀了我那驗証的一章後,說他有點懷疑統計學是否那樣重
要。後來在芝大H. Johnson讀該章後也是那樣說。九年之後,我因為作石油研究而在數量分析與統計學那方面
學到不少,或起碼知道這些學問的大概。在這里不妨跟後學的人說說有關的問題。
統計學有兩個重要的用途,但也有一個弱點。重要用途之一,是好些時肉眼不容易看到的數字上的規律或
結論,統計學可以明確地表達出來。當然,有些人的肉眼很厲害:他人看不出的規律,這些人可以一目了
然。對那些肉眼平平的人來說,統計學的用場就倍為重要了。
第二個統計學的重要用途,是這門學問可以把很復雜的規律有系統地處理。當然,在今天,數之不盡的統
計低手,舞數弄計,但求表演技巧,把簡單不過的驗証搞得一塌糊涂的。
統計學的主要弱點,是陷阱太多,其結論不大可靠!事實上,一般而言,統計的技巧用得越復雜、越湛
深,其可靠性就越低。高手統計,永遠是簡單得出奇。
道理是頗為明顯的。驗証理論,統計學的方法有時可用有時不需要用,但一定先想出可以推翻理論的含
意,要想得很詳盡。今天後起之秀的困難,是他們認為自己既然統計技巧超凡,就不用去想什
含意了。他們
于是以電腦算出來的數字規律作結論。這是以事實解釋事實──依照馬歇爾(A.
Marshall 1842-1924)所
說,是鹵莽而又無恥的。
理論的驗証含意是要預先想出來的。有統計技巧的協助,錦上添花。
(之五)
我是一九六七年九月到芝加哥大學去的。當時芝大經濟系實力之強,史無先例(恐怕也是後無來者,因為
當年的同事,先後有八個獲諾貝爾獎!)。從長堤到芝大去,我很有「大鄉里出城」之感。
行前的整個暑期,我什 也不干,半頁書也不翻。芝大只給我一年合約,我得好好地利用、學習。我因此多
事休息,養精蓄銳。可不是嗎?一個在茶寮學藝的人,被邀請到少林寺去深造,若與那里的伙頭陀動起手
來,怎 辦?想不到,後來在芝大與那里的方丈大師多次較量,竟然可以打個平手。
我求學時的洛杉磯加大經濟系,算是籍籍無名的了。但有兩方面很特別。第一,依照赫舒拉發今天的回
顧,他平生沒有見過我在加大時那 多的好學生聚在一起。赫氏曾經在哈佛與芝大任教職,這評語應該有分
量。因為有七、八個同學都是上上之選,大家日夕研討好幾年,功力再差也不會差到哪里去。事實上,到了
芝大跟那里的「明星」學生研討時,我發覺他們在價格理論上的功力,不及加大的同學。
其二是在加大時有三位老師,在我離開加大之後好幾年變得舉世知名。艾智仁是一個,赫舒拉發是一個,
賓納(K. Brunner1916─1988)也是一個。純從經濟學上最重要的價格理論那方面看,在二十世紀是不容易找
到比艾、赫二人合並更好的教導的。
上述的三位老師當年雖然名氣不大,但對芝大的高手來說,卻是另一回事了。我到芝大後,他們知道我是
艾、赫的入室弟子,就刮目相看。
在芝大我住在「國際宿舍」,很簡陋,但既然晚睡早起,哪管住得怎樣?安居後到芝大出版社找那里的經
濟學編輯,說論文已寫好了。他很高興,要立刻發表。我跟去找D. G. Johnson,那位曾經發表過佃農理論的
前輩,問他應否讓論文立刻出書,還是多花些時間修改。他說要細想一下才能給我回應。
過了一天,Johnson找我,說:「我想過了。一般來說,寫過了的題材,有像芝大出版社那樣有地位的要發
表,就應該發表而轉到其它題材上去。但你的論文有可能是經典之作。相信我吧,有這種機會的人不多,就
是你自己也可能不會再有這機會。所以我認為你應該多花一年時間去改進才發表。」我答應了。
其實在芝大的第一年中,我沒有把論文「改進」,而是加長了大約四分之一。芝大雖小,其圖書館的齊備
是我平生僅見,應有盡有,而偶然找不到的書,他們總有辦法在數天之內從其它圖書館借過來。有新的資
料,補充論文就容易了。
從芝大的主體圖書館中我翻閱「舊案」,追查了經濟學者二百年來在佃農理論那方面的思維。這工作構成
了後來書中第三章有關經濟思想史的大部分。
更重要的是芝大亞洲圖書館給我的啟發。也許是時來運到,那里的中文書籍中有關中國農業的,很齊備,
而其中是有一個故事的。
大約一九二五年,美國Cornell大學的一位農業教授──卜賽,J. L. Buck──帶他的太太到中國去,在南
京大學勾留了大約十年。這期間他對中國農業的研究大有所成,用英語發表了幾本經典之作,使Cornell大學
的農業經濟系舉世知名。(卜賽教授名氣雖大,可及不上他那以寫中國故事而拿得諾貝爾文學獎的太太──
Pearl Buck,即賽珍珠。)
卜賽教授以英語發表的幾本中國農業名著,在加大寫論文時我當然熟讀。然而,當年在南京大學,他是拿
美國資助的研究金而大搞一手的──差不多整個南京大學農業系的員工及學生都參與該項調查研究。可以這
樣說吧:以卜賽教授為首的農業調查,其包括之廣,其探討之深,史無前例。
到芝大之前我不知道的,是卜賽教授的多個手下研究員也寫書,是用中文發表的。在芝大的亞洲圖書館
內,這些論著我有機會拜讀,獲益良多。
在加大的論文中,我探討了為什 選用佃農合約這個問題。但在芝大的南京大學的陳舊中文檔案中,竟然有
各種不同的農地租用合約的版本!有幾個月的晚上,在芝大的國際宿舍內,我對這些合約發呆。後來把心一
橫,拿起筆,在紙上寫下《交易的費用,風險的避免,與合約的選擇》這個名目。這就是後來書中的第四章
了。
這第四章是可以獨立的。一九六八年秋天,我請女秘書把這章派給芝大的同事。兩天後史德拉(G.
J.
Stigler1911-1991)給我電話,要我到他那以「殘忍」知名的工作室(workshop)去研討我這關于合約選擇的
文章。
是在芝大的法律學院的課室「研討」的,聽眾坐位高升,講者坐于最低位,我先到,一看場面,就不由得
心寒起來。到場的名家甚眾。我只說了幾句開場白,史德拉就大興問罪之師。替我辯護的有艾智仁(他當時
造訪芝大),有H. Demsetz,也有其它的。兩個小時他們吵個不休。我除了開場幾句什
也沒有說。高斯(
R.H.Coase1910──)坐在我的面前,只在微笑,以示嘉許。
今天好些人說我很有爭議性,冤哉枉也。六六年的十一頁論文大綱,在加大到會者吵了五個小時﹔這次在
芝大的史德拉「工作室」,他們又吵了兩個小時。我自己連話也沒有機會說,「爭議」怎會扯到我這邊來?
過了一天的中午,在芝大的教職員餐廳內,戴維德(A. Director1902-)從遠處慢慢走到我的面前,說:
「你昨天的文章是我幾年來讀到最重要的。」跟轉身而去。他可能不知道,我想「合約的選擇」這問題,是
因為作學生時聽到他的關于連銷(Tie-in Sales)的口述傳統,心焉向往,得到啟發。
不久前在哈佛謝世的Z. Griliches當時也在芝大,讀了《合約的選擇》一文,說:「你這文章將來可能把經
濟學改變了些什 。」十多年前他來港一行,舊事重提,說:「六八年我說你那關于合約選擇的文章會改變些
什 ,說對了,因為今天的代辦理論(Agency Theory)是從那里發展出來的。可惜大多數人不知道。」
(之六)
看官,你們認為一個發表了一些有創意、經得起時間考驗的文章的人,會覺得自己的影響是大還是小呢?
自我為大是人之常情,所以你們會認為作者覺得自己有大影響。你們想錯了。高斯與佛利民(M.
Friedman1912-)屢次對我說他們的影響力甚小。理由簡單不過:作者認為應該有大影響,所以影響再大也覺
得是不夠的。
撫心自問,我那《交易的費用,風險的避免,與合約的選擇》一文,好的影響微不足道,但不良的影響卻
頗具威勢,令我思之愴然。這些不良影響是有兩方面的。
第一方面是「風險的避免」──佃農分成可分擔風險。當年,我自己的直覺,是合約的選擇完全是交易費
用的問題,與風險無關。在六八年初的多個苦寒的晚上,我三次除掉「風險」,但也三次加回去!當時的困
難,是知道地主若用固定租金合約,只要收到租金,而農戶的輪植能把土地的質量保持,就安枕無憂了。佃
農的分成合約呢?地主既要管輪植,又要防止分成時的欺騙,也要管農作者的勤奮,交易費用當然較大。既
然交易費用較大,地主為什 還要選佃農合約呢?
要是今天重寫該文,我可以心安理得地把風險除去。這是因為在七六至八二年間我作了多種石油工業的合
約研究,成功地把風險的問題歸納在交易費用之內。可惜有關石油的文章,因為被資本家買斷,不能發表。
以風險作為選擇合約的一個因素,大為不善,因為在現實世界中,我們不能望出窗外,就知道世界的風險
是增加還是減少了的。這樣,以風險為基礎,我們是不能伸引出可以被事實推翻的含意的。這不是說有關風
險的理論不能寫出來(此中理論何其多也),也不是說風險理論沒有含義,而是嚴格地說,這類含義不能被
事實推翻,也即是說不能被驗証了。
理論家可以天才絕頂,也可以把文章寫得漂亮,很有藝術性的。但藝術與科學不同。科學是為解釋世事而
產生的。不能被驗証,理論的解釋力是零。
第二方面的不良影響,是卸責(shirking)的問題。佃農分成,農戶的生產的多少總要分可觀的一部分給
地主,所以農戶的勤奮意圖就減少了。地主于是要審查農戶卸責的意向,因而增加了交易費用。但當年我
想,要是地主雇用勞工,發薪酬,勞工的卸責意圖更厲害:有薪酬,勞工的意圖是完全不工作!地主收取固
定租金嗎?那 「卸責」就轉到地主那方面去:農地要有什 維修保養,地主的意圖是推到農戶那邊去。
無論什 合約,一訂下來,卸責的意圖就存在。不同的合約安排會有不同的卸責意圖,而訂約各方的卸責意
圖的比重,也會因為合約的形式不同而有所轉變。要是交易費用是零(這包括監察履行合約的費用是零),
卸責的行為不會發生。因此,卸責是在有交易費用的局限下,大家要爭取個人最大利益的結果。卸責如是,
欺騙如是,取巧、偷盜、恐嚇等行為皆如是。
當年我想──而現在還是那樣想──那所謂卸責及類同的行為,只不過是在局限下爭取最大利益的結果。
要解釋行為,經濟學者不能不調查局限的轉變,這當然包括交易費用的轉變了。如果我們知道真實世界的局
限轉變,就不用談什 卸責了。不下工夫調查局限的轉變,只談卸責,那豈不是得個「講」字?若一方面談局
限,另一方面談卸責,豈不是講了又講?再者,局限的轉變是可以觀察到的事實,但卸責嘛,天曉得,就是
法庭也判斷不了。
因為以上的原因,當年我就把卸責的問題寫在《合約選擇》的一個注腳內,認為只是一個概念,在驗証理
論或解釋行為那方面是空中樓閣。想不到,這注腳竟然成為今天經濟學行內大行其道的博奕理論(Game
Theory)的導火線。
當年在芝大,有另一個卸責的問題我想了多晚也找不到答案──今天仍然是沒有答案的。我想出如下的一
個例子:兩位仁兄要從山上把碎石搬到山下(是昔日香港西灣河山上石礦的例子了),每個人分開來搬,一
次可搬五十磅,二人加起來是一百磅。若二人合作抬碎石下山,一次可抬一百二十磅。然而,合作之下,甲
方要將重量推到乙方(是卸責),而乙方也要把重量推到甲方(也是卸責),那
二人合作的一次重量,必定
是少于一百二十磅。但不會低于一百磅,因為低于一百磅,他們分開來搬石的收入會增加。我問:假若二人
合作,一次下山所搬的重量是一百一十磅,在有多人搬石的競爭下,這重量是從何而定的?
六八年的秋天,艾智仁到芝大造訪一年,在午餐上我向他提及我想不到答案的搬石問題。他和H.
Demsetz
正在想公司理論,對卸責問題也大有興趣。後來他們發表的以卸責為基的公司理論,是《美國經濟學報》(
AER)歷來被引用次數最多的文章。
還有另一件有關的趣事,值得一提。在芝大時我遇到一位從多倫多大學到芝大造訪幾個月的學者(J.
McManus),成了好朋友。六九年我轉到西雅圖的華盛頓大學任職後,七○年他到我家小住。我見他也在寫
公司理論,就向他提出如下的例子:抗戰期間,我和母親在廣西逃難,坐船江上行,見到船是由岸上的多個
勞工用繩拉行的。每個拉船的人都意圖卸責,大作用力之狀,其實把船的重量推到他方去。因此,有一個拿
鞭子的人,判斷誰有卸責之意,揮鞭而下。我說:這個揮鞭的人可能是由被鞭的勞工聘請的,究竟誰是雇
主,誰是被雇?
後來McManus把這例子譜入他的文章,說是我的。跟W. Meckling與M. Jensen再用這例子時,說是
McManus的。十多年前,一位澳洲佬再用這例子,其文章題目卻又用上我的名字。
歸根究底,博奕理論今天大行其道,是得到香港西灣河山上的搬石佬與廣西的拉船佬的啟發的。
博奕理論漠視了真實世界的交易費用的調查,誤入歧途,行不通也。
(之七)
一九六七年聖誕的前幾天──我到了芝大三個多月──蒙代爾的家有酒會之盛。在芝大除了埋頭苦干,無
所事事,酒會我差不多是逢請必到的。當晚會後佛利民夫婦和我步行回家。他們住的地方在我住的國際宿舍
隔鄰,從蒙家步行大約十五分鐘。
天大寒,路如鐵。行不到數十步,佛老就問我作什么研究。我說正在修改自己的論文,是關于佃農理論
的。他一連串地問了好些問題,在十多分鐘內把我年多來想過的問題差不多全部提出來了。行雷閃電,如神
似鬼,我彷佛進入了另外一個世界。可幸他提出的我全都想過,所以對答如流。
那是我第一次與佛利民交手過招,沒有敗下陣來,很有點興奮。回到國際宿舍,心想,佛利民真的名不虛
傳,但一個人怎可以想得那么快?就是天才絕頂也不可能快得那樣厲害!當時佛氏如日方中,但我想,他必
然有一套特別的思想法門,所以快得像神龍見首不見尾。
想了一夜,我意識到他的法門只有兩招。其一是價格理論的重點,他簡化後拿得很准。其二是有了理論為
依歸,他想時只向淺中求,用的全部是普通常識(Common sense)。若干年後,跟佛老成為知交,覺得當年
自己的推斷沒有錯。
看人家弄魔術,覺得神乎其技,難以置信,但往往只是一些外人不知道的簡單法門。當年我對價格理論重
點的操縱,不讓佛老,得到他「淺中求」的提點,我自己也變得有「行雷閃電」之能。佛老的偉大之處,是
他的思想法門是自己發明的,而跟他研討,其感染力排山倒海而來!認識這個人,不枉此生。
過了兩天(一九六七的聖誕前夕),舒爾茲(T. W. Schultz1902-1998)找我,說芝大經濟系決定給我三年
合約,作助理教授。他說通常是明年二、三月才作此決定的,但因為聽到有幾家大學要聘請我,所此預先通
知。我當然很高興。他補充說:「是佛利民推荐的。聽說兩天前的晚上你與他談經濟。」
當年學術工作市道好,不愁沒有大學招手。但能在「少林寺」多留一段日子,總有好處。我的困難是在香
港出生,從小愛海。後來我只在芝加哥多留一年,就轉到世界上有最優美的海的西雅圖去。
知道可以留在芝大,學習的計划就改為較長線的安排了。那時高斯和我很談得來,既然時間有的是,我就
去學他的思考方法。像赫舒拉發一樣,高斯第一次見我就認為是可以的。在我認識的經濟學者中,高斯的思
想與我最相近。他不用數學,不談邏輯,任何問題都先用預感找答案﹔而更重要的是,我們大家都認為若要
用理論解釋世界,首先要知道世界是怎樣的。
奉信這後者的人甚少。問題是若要知道真實的世界,學者要用上九牛二虎之力,所以發表文章不多。代價
大,回報率也高:高斯和我的文章,沒有一篇是空空如也的。走這路的人的不幸,是到退休之際世事知得最
多,以至數之不盡的文章沒有機會寫出來。
我在《合約的選擇》一文內,指出高斯在一九三七年發表的《公司的本質》,雖然沒有提到合約,但內容
也是合約的選擇。只這一點,高斯就認為我是他遇到的鐘子期。也是這一點,高斯一九三七年的鴻文死而復
生,變得在行內沒有誰不知道。
除了合約的選擇,佃農理論的研究還有兩個特別的地方,促成了我後來發表的兩篇比較重要的文章。其一
是在佃農分成的合約內完全沒有價格,有的是一個百分比。因此,佃農合約必有其他條款,使合約成為有結
構性的文件。但想深一層,所有租用或雇用合約都是結構性的,是否白紙黑字地寫下來是另一回事,而又因
為合約中若有價格的存在,經濟學者就其他什么也不顧了──此乃大錯。
當時,界外效益(externalities)是行內的一個大題目,很熱門。我前思後想,認為界外效益的多種理論的
產生,是因為好于該道的人忽略了合約是結構性的,而那所謂「界外」,只不過是他們沒有想到合約的結構
可以包羅萬有。我于是選公海漁業那個真實世界下筆,因為多種「界外效益」都以漁業為例。又因為海魚是
「公共」產,我就把「界外效益」帶到非私產的理論上去。
一九六九年的春天,我還在芝大,寫好了《合約的結構與非私產的理論》。高斯讀後很高興,要立刻在他
主編的《法律經濟學報》發表。我堅持要修改一下,所以發表時是一九七○年了。
三十年前我指「界外效益」胡說八道,是謬論。三十年後,此謬論只死了八成。錯得那樣淺,但驅之歷久
還不盡去,成見為禍,何其深也。
(之八)
佃農研究的第二個比較重要的題外話,是由台灣土地改革的地主分成被約束在百分之三十七點五而引起
的。這項政府管制使佃農的土地增加生產,因為農戶的收入高于另謀高就所得,所以在競爭下勞力會增加,
直到農戶收入等于勞力另謀高就的代價而止。按理直推下去,假若地主的分成百分比被約束為零,那
農戶勞
力增加的均衡點,會是農戶的百分之一百分成的總收入,等于農戶勞力的總代價。這樣,土地的租值就全部
消散了。
這是一項重要的發現,雖然在論文及書內我只以閑話方式處理。地主分成被約束為零,農戶在競爭下使土
地的租值變為零的效果,與一塊非私產的「公共」土地的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完全一樣。我對租
值消散的理論傳統知之甚詳(它起自von Thunen,然後經過A. C. Pigou、F. H.
Knight及H. S. Gordon等人的發
展),用不參考什 。
當時我想,地主的分成收入是零,其土地的使用效果與「公共財產」(Common Property)一樣,不足為
奇。我又想,若地主的分成收入不是零但近于零,那當然與公共財產沒有多大分別了。如此類推,地主分成
百分之三十七點五,低于自由市場的分成率,在某程度上土地的使用總有點「公共財產」的效果。
問題的所在很快就浮現了。土地是地主私有,但土地的收入權利卻被壓制。假若市場的地主分成應該是百
分之六十,但被政府約束為百分之四十,那 那百分之二十的差別是誰的權利呢?說那是農戶的,但農戶可不
是地主,也不是土地的持股人,地主有權取回土地,自作耕耘。這樣,那百分之二十的收入權利就變得模糊
不清。我于是想,要是政府把土地股份化,把三分之一的股權交給農戶,那 農戶就不會在競爭下增加勞力來
生產了。農戶的產品會是百分之四十歸勞力,百分之二十是農戶三分之一的股權應得的租金,而地主的百分
之四十的分成,則是他的三分之二的股權所得。
由于如上的推論,我在一九六九年定下後來被行內接受了的私有產權的定義。那就是私產包括三種權利:
使用權(或決定使用權)、自由轉讓權、不受干預的收入享受權。有了這三種權利,所有權(Ownership
Right)是不需要的。後來到了八十年代,在中國經濟改革的問題上,我極力贊成只要以上三權界定為私有,
所有權保留為國有沒有問題。這就是鄧小平先生所說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應該是他自己想出來的。
可謂英雄所見略同矣。
一九六九年的暑期,在轉到西雅圖之前,我回港度假,順便到工廠調查件工合約及到租務法庭與林志寬法
官研討香港的租務管制。這後者我曾經試作為博士論文題目,但因為過于龐大而放棄。然而,六九年的情況
有點不同。西雅圖華盛頓大學給我的合約是終生雇用的(Tenure Contract),所以在研究上我有條件賭大一
點。
選擇香港作為研究租管的實例的主要原因,是當時的戰前建造樓宇的市值租金比管制下的租金高出十倍以
上。香港戰後人口暴升,但戰前建造的住宅樓宇在六九年還是以戰前的租值為准則而管制。這個大得驚人的
市值與管制的差別,必定會使租管的效果來得甚為明顯。人有失手,馬有失蹄,微不足道的現象轉變,吹毛
求疵地以什 高深的統計學來算呀算的,不可取也。
因為在佃農理論的研究中,我意識到地主的收入若被政府壓制,會導至某部分的收入沒有清楚的權利界
定,從而產生類似公共財產的租值消散的效果,所以在六九年再研究香港的租管時,我的矛頭就直指業主被
政府壓制的那部分究竟是誰的權利。那是說,假若一層樓宇的租金市值是一千元,政府只准業主收一百,那
九百元的差距究竟被界定為誰的呢?
香港當時的租管法例復雜無比,而又曾經修改過三十多次,所以這問題一言難盡。近于退休的林志寬法官
對這些法例的來龍去脈知之甚詳,對我又很有耐心。我天天問,他天天答,後來我索性請他到西雅圖的家住
一段日子。(好些年後,我有一篇關于香港租管的文章,被美國某法律學報選為法律文章的一年之冠,皆林
法官之功也。)
經過好幾個月的審查,我確定了市租與管租之間的大差距,沒有清楚地界定為租客的私有權利。這大差距
是無主孤魂,依照當時的「公共財產」理論,在競爭下是會消散的。
我當時的注意力,是集中在兩項精采之極的、與租值消散大有關連的香港租管現象。其一是分租:戰前住
宅樓宇在戰後有大房東、二房東、三房東等等,以至一間大約五百平方英?晡熙璁魽A竟然平均有四點三伙住
戶(最高達數十伙)!第二個精采現象,是在有租管的戰前建造的樓宇之頂上,竟然有天台木屋的僭建,成
行成市,蔚為奇觀!
驟眼看來,如上所說的兩個怪現象,是租值消散的效果:好比公海捕魚,因為魚非私產而導至太多捕釣的
人,又或像庇古與奈特談及的公路例子,因為非私產,不收費而引起交通擠塞。
然而,香港租管樓宇的分租與天台木屋的擠塞現象,使我越想越覺得有問題。兩年多之後──一九七二年
初──我恍然而悟,發覺傳統的「公共財產」的租值消散理論,在基礎上錯了。
(之九)
(由台灣土地改革的管制佃農分成引起的租值消散現象,使我在一九六九年轉到香港的租務管制再查究
竟。多個房東的分租現象與天台木屋的盛行,驟眼看來是租值消散的效果,但我愈想愈覺得有問題。)
旁觀者清,當局者迷。一個顯淺不過的問題,就是沒有讀過書的外人也可以理解,但行內的專家卻可能認
為深不可測。六十年代開始大行其道的高斯定律是這樣的一個例子。這定律淺得連小孩子也能明白,但局內
的專家因為被傳統的觀點左右,沒有高斯提點就看不出來。
在香港租管下的分租與天台木屋的現象,理由簡單不過。前者是因為市場租值急升,雖然有租管,但大房
東、二房東等因為代價(市場租值)太高而住不起,所以要分租出去。當時香港最極端的例子,是一個床位
分三更睡覺,租客每更不同。
天台木屋的僭建,理由也是簡單之極。既有租管,業主的收入微不足道,當然一于少理。租客呢?天台的
權利不是他們的,所以無權過問。朋友,你有沒有看過當年的天台情況?好些比較大的天台,有街道、有士
多,也有大排?n!
當時困擾我的,可不是解釋上述的兩個現象,而是覺得這些現象的發生不是因為要消散租值而起的。而相
反,這些現象的存在,使應該消散的「無主」租值消散得很少。這是理論上的一個大問題。
回到我舉出過的數字例子吧。假如一個單位的市值租金是一千元,而租管只准業主收一百,其九百元的差
距沒有被界定為誰屬,在競爭下應該會消散的。但因為有分租與天台木屋的發生,我翻來覆去的估計,真的
消散的租值不到四分之一。
試想,大房東、二房東等等﹔因為分租而有利可圖,他們于是賺了租值。天台的「僭建」者也有利,賺了
租值﹔收取天台僭建佣金及保護費的組織,又賺一手﹔天台之下的住客,因為供應天台水電而有油水可抽,
皆租也。
我是個不被成見約束的人,但應該消散的租值竟然大部分不消散,難倒了我。一九七二年的一個晚上,我
把問題倒轉來看,才知道傳統的公共財產理論在基礎上錯了。傳統的錯,是用錯了「每個人在局限下爭取最
大利益」的假設。沒有界定權利的收入或「無主」的收入,傳統之見是大家競爭去爭取,其爭取成本等于收
入,以至「租值」煙消云散。這理念忽略的,是每個人爭取最大利益的要點,是在局限下盡可能減低租值的
消散。那是說,在競爭下消散了的租值,永遠是每個有關的人依照局限的容許去減少其消散所剩下來的最低
消散。
以香港的租管為例,分租與僭建的現象正好是減低租值消散的行為。同樣,所有價格管制引起的行為,都
是由于在局限下要減低租值消散而起,而這些行為的本身在某程度上導致租值消散。租務管制與價格管制大
同小異,而作學生時第一次讀到課本上的價格管制理論,我就認為胡說八道,毫無理論可言,因為我們根本
不知道價格管制會肯定地引起那種行為。得到香港租管的提點,一個新的價格管制理論明顯地浮現出來:價
管引起的行為是減低租值消散的行為,而有用的理論必然要從選擇那減低租值消散的局限為出發點。
《價格管制理論》(A Theory Price Control)寫了一年,其間易稿十三次。雖然好些行內的朋友認為那是
近代經濟理論的一個里程碑,但自一九七四年發表後,二十多年石沉大海!聽說前年有點火花,被引用五
次。難道五十年後該文會變作大魚一尾?
回頭說,六九年暑期回港,除了調查租管,還有件工合約。選香港研究件工可不是因為那是我的故鄉,而
是香港的工會勢力不大,工金自由。以美國為例,因為工會的壓力,好些行業件工是不容許的。我要調查件
工,是因為公司原理。
前文提及,在佃農理論中說到合約的選擇,我認為高斯一九三七的《公司的本質》也是關于合約的選擇
的。既然「公司」是合約的問題,其研究就有了焦點。我當時肯定了件工合約是「公司原理」的重心所在,
因為這種合約正好站在高斯所說的「公司」與「市場」之間。當時我想,要是高斯想到件工合約,他的論調
當會不同。
當年,好些行內高人認為高斯的「公司」鴻文是套套邏輯,空空如也。我可不是那樣看,因為高斯提出了
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他問:一個人可以依照市價的指引而生產,自己在市場出售,為什么這個人會跑到一
家公司去作成員,被經理指揮工作,像奴隸那樣的?他的答案,是市價往往因為交易費用過高而不能知道,
所以公司就形成了。
一九六八年我問高斯:「假若蘋果園的主人聘請養蜂者以蜂傳播花粉,究竟是一家公司還是兩家?」我見
他答不出來,就認為公司的本質還沒有完整的理解。
件工合約的特別之處,是件件有價。因為有價,高斯的「不知價」理念就不容易成立了。難道一家工廠不
是公司?
我為高斯的榮休而寫了《公司的合約本質》(The Contractural Nature of the
Firm),一九八三年發表。該
文以件工合約為出發點而提出了委托(proxy)價格的理念,其結論是公司究竟何物,我們既不知道也不重要
──重要的是公司的合約在本質上與市場的合約不同。
高斯讀該文後,回信說那是他十多年來能學到一點東西的文章。他認為「委托價格」(例如以時間計薪
酬,不是生產貢獻之價而是把生產委托于時間之價)是重要的創新,但不同意「不知公司為何物」之說。這
一點,我是堅持己見的。
《公司的合約本質》是我到港大任職後第一篇發表的文章,十多年來在國際上被轉載了六、七次,而被引
用的次數與日俱增。
(之十)
北京的商務印書館搞了三年翻譯(難譯,幾次轉換人手之故也),要出版《佃農理論》的中譯本,邀請我
寫個新的序言,我是不能推卻的。另一方面,英文原著要重印,也要寫個新序。一石二鳥,我決定用中文下
筆。我見香港的學子似乎不知道學術研究是怎樣的一回事,也就一石三鳥,先在《壹周刊》發表。本來打算
寫一兩期的,但思往事,一動筆就寫了十期!
去年九月初在溫哥華的一次聚會中,我遇到恩師艾智仁和他的女兒。他女兒是我昔日在加大的同學,是好
朋友,數十年不見,大家都老了,異地相逢,其喜悅之情書所難盡。她搶說:「爸爸告訴我這些年來你在學
術上有建樹。」我笑問:「他認為我是個天才吧?」這樣問,以為她會答:「當然啦!」殊不知她響應道:
「不是的。爸爸說你有持久拼搏之能,永遠比其它學生多走一步。」不是天才,但肯拼搏,是「傻佬」的定
義了。但我還是感到高興的。
說句衷心話:凡是為學術而學術、為研究而研究的人,免不了有點傻,有點傻里傻氣的。可不是嗎?要是
學術研究是為了「書中自有黃金屋」,有誰會因為要明白玉器市場而坐在廣東道的地上賣玉?又有誰會因為
明白了玉器市場,就欣然自得,懶得去寫什么文章發表?
同樣,關于香港的租管研究,在發表了《價格管制理論》之後,我被迫應酬再寫了一篇關于租管與樓宇重
建的問題的。但應該是最精彩的一篇,關于天台木屋的奇觀,我已定下一個絕妙題目──The
Squatters Above
and The Tenants Below──在其它文章內作了預告,但到今天還沒有動筆。一位經濟學者朋友(G.
Hilton)
,二十多年前屢次以美酒為誘,促我動筆。他說該文若不寫下來,是經濟學上的一個損失。但我是為了要多
知一點香港寮仔部管制僭建的運作,分身不下,就放棄了。
真羨慕戴維德。他只有一個什么學士,平生只寫過幾頁紙的文章,但他不僅是芝大的大教授,而且是大名
鼎鼎的芝加哥學派的一個代表人物,在學術上舉足輕重的。他的思想對我有很大的影響──不僅是我,說到
純經濟學術的影響力,我這一輩子無出其右。我想,像戴維德那樣的人,在香港的大學是不可能找到一份工
作的。
記得一九七六年,我寫了一篇很有爭議性的關于座位票價的文章。內容說高等座位的票價偏低,是因為售
票的老板要使高等座位先滿,好叫買廉價位的人不會在開場後偷偷地轉到高價的座位去。過了個多月,我收
到一封信,封面沒有寄信人的名字和地址。打開來一看,沒有信,只有一張不及兩丁方英寸的、從某雜志剪
下來的幾句文字,內容說某君買了廉價票,偷偷地坐到貴價票那邊去。
我定神一想,就知道是戴維德寄來的,因為只有他這個人會那樣做。兩年之後,我遇到他,說:「感謝你
寄來的無名又無信的信。」他漠不關心地響應:「你那篇關于票價的文章,理論沒有錯,但我寄給你的推翻
了該理論。」
學術就是這樣簡單的一回事。我們為了要滿足自己的好奇心,要對世事多知一點,也為了要明白而想解釋
一下。避免費時失事,我們要以一套系統從事。我們于是求學,學理論、學方法。我們要學得很通透,要將
深的簡化,然後把整套理論的重心拿得准,緊握不放。滿師後就要下山,山下是真實的世界。我們要對世界
知得很多,因為我們知道最蠢的學者,是試行解釋沒有發生過的事。
我說過好幾次了。三十多年來,我用得的經濟理論只有簡單的兩招。其一是個人爭取在局限下最大的利
益,其二是需求曲線向右下垂。在這兩招中,只有局限條件是真實世界的事,若子虛烏有地作出來,其命中
率是近于零的。解釋行為或世事的重點,是考查真實世界的局限條件,決定哪種有關,哪種無關,選出有關
的要簡化,要有系統地處理。稍為明白一點真實的局限,往往是三幾年的功夫。代價雖大,但一旦弄清楚
了,理論就差不多百發百中。
我們不容易明白為什么那么多的經濟學者要替政府作什么建議,要以自己所學的來作什么改進社會之舉。
他們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微不足道。被政客利用是可能的﹔經濟學者喜歡因此而把自己抬高了。數之不盡的人
說,還健在的經濟學者中,對世界影響最大的是佛利民。佛老卻之不恭,但私下里說心中話,他知道他的所
謂影響是大勢所趨,時勢造英雄。
我感到遺憾的,是今天經濟學的發展,大都與真實世界脫了節。好些自以為與真實世界有關的,其實是一
些數字游戲。這些我明白。民以食為天,各國政府大量資助學術,似模似樣的學術文章,在什么知名學報上
發表了幾篇就可贏得一個鐵飯碗。老實說,要是四十年前的經濟學像今天的那樣,我早已另謀高就。
說得太多了。好些朋友要我寫一本關于自己的傳記。但「自傳」是偉人才有資格下筆,「傻佬」免問。然
而,因為《佃農理論》的回顧,我無意識地寫了「自傳」的一個片段,大約是可「傳」的十分之一吧。這片
段是我平生最愉快的時刻,動起筆來如長江大河,滔滔不絕。